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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
关于法院异地强制执行规定如下: 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财产在异地,法院会采用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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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查封的房产,在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判决执行完毕后,经当事人申请,是可以对房产予以解封的。 二、房产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三、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四、被查封房产的解封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产因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经被查封财产的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决定并执行。 五、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产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回复: 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房产所在地法院无权解封,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一审法院查封异地房产,在保全期限内,只能由查封法院解除查封。以上就是法院强制执行异地房产的执行。
异地执行,法院异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其他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内的案件的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余三级法院都有可能涉及到异地执行。当前,执行难尤其是异地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如何破解执行难,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应得利益,防止法律打白条的情况产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为此,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也收到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我院异地执行案件数量虽不多,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异地执行难是困扰绝大多数执行工作人员的问题。现笔者就所在法院近三年异地执行案件难的现状、原因进行剖析,以期找出异地执行案件的规律性,寻求解决对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异地强制执行的方法为: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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