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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审的审判方式有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其中,首次全面规定了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具体包括四种,即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这一类需要注意“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一限定。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这一类属于兜底条款,可以从不开庭能否査清事实、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也可以根据合议庭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合议庭发现相关案件事实与 第一审认定的发生变化,就需要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开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1)一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二审法院受理后,应该积极跟二审法院协商,促成开庭审理。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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