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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全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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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二)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方当事人有上述情形质疑的,为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全部责任的情形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逃逸方; 2、道路交通事故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一方; 三、机动车与无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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