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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不予受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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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拒绝国家赔偿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应当注意及时性。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不被受理的,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针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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