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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的计算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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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
我们说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数额的计算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二)本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别偷税与漏税的不同表现在: 1、从主观方面看,偷税是故意实施,漏税是过失所为。 2、从客观方面看,漏税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则和财务制度致使进行了错误的纳税申报等等。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为偷税行为。如当漏税行为被发现后,漏税者不予更正,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想税务机关申报所漏缴的税款等,此时偷税的故意就产生了。(三)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应税事实后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即税收;后者是已经确定的应纳税款额,但因种种原因缴纳应缴税款,即欠税。2、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本罪发生在税务机关并不掌握其实际应付税款时;后罪发生在税务机关确定其未缴纳税款即欠税后。 3、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手段是秘密行动致使帐上减少或者免除其税收义务,反映不出来其应缴税额;后罪则是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使其所欠税款无法得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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