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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交纳。但人民法院有追缴的权利。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特征:1、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如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等。《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3、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4、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
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刑,丧失了刑罚的理性根据。刑罚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据是报应和功利。首先,从报应的角度而言,报应所对应的是已然之罪的恶性,犯罪人死亡后,对其再施加刑罚,并不能使其产生惩罚性和痛苦感。其次从预防的角度来看,犯罪人死亡,已不需要通过剥夺其金钱来预防其再次犯罪。二是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不符合刑罚消灭理论。虽然对罚金刑而言,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后死亡的仍然从客观物质上具有执行的可能性,但从刑罚理性规定而言,其行刑权已归于消灭。在行刑权消灭的事由上,罚金刑和自由刑、生命刑等具有同一性,具有相同的理论根据。
经济犯的罚金应当在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一般由法院执行罚金刑,即将罚金交由法院的指定账户。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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