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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以将学校和同学(最终由其监护人承担)列为共同被告,现在不要纠结他们之间的责任比例分配,这个根据实际情况从何判断。 如您所述,孩子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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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第49条的规定等。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您小孩小学一年级,应该未满10周岁,适用于38条。
学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说全部责任,至少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不过学校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是其监护责任,而是学校本身对学生的管理方面的责任。不过在证据方面你方应当负责举证,特别是对小孩的伤情鉴定,不知是否做了,否则应当赶快去做.另外,其他有关案情方面的证据也应当及时收集,只要证据准备充分了,你的官司胜诉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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