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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交易金额占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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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
融入方与融出方可向证券申请查询股票回购交易明细情况。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向中国结算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因司法等机关冻结,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交易各方按《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情形解除后,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或向上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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