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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是一种强制措施。根据规定,收缴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收缴是对应上缴但未上缴的强制相关部门上缴...
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实施,但需要情况紧急作为前提。且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事后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相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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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报告和批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当场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如下:1、报告和批准。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办理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表明身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在当出示执法身份证出示执法身份证。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4、告知并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6、制作现场笔录。现场记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记录中注明。
不能到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坚持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相关法律可以参考:《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并列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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