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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只有首先办理了公证手续,才可以办理后续的认证,认证是相对于公证而言。这里所说的认证专指领事认证/使馆认证。 2、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认证也叫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员、公证机关、负责认证及机关的签字和盖章属实,不涉及公证内容本身。 二、出生证明公证需要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父母身份证件 3、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 (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 (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 (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4、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5、亲属关系公证证明(由本人或父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如上述1~4均齐备不需提供) 6、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出生证明公证认证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书代办或当地的外事办或北京外交部认证处。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每个地方的补办情况不一样,以浙江省为例,需要补办出生证明,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以及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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