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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资纠纷发微信诉讼状图片

2022-09-02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计算机等各类电子设备在社会生活中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在越来越多的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且这些新型电子证据往往成为劳动者与单位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订,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第一次予以明确,电子数据取得了诉讼中的合法地位。2015年1月,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其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解释》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图片、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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