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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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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特殊诉讼的法律制度。二、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先予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的; 2、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3、一方当事人确实存在的急需,在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已无法解决的; 4、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即存在先予执行的可能性。如无支付能力,就不能裁定先予执行。但应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也像申请财产保全一样,需要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败诉,还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1、当事人提出申请 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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