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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规定,其适用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单位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就适用累犯的标准而言,现行累犯制度并不适合单位犯罪主体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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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累犯按照法定量刑标准从重处罚,法定量刑标准为: 1.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累犯,要从重量刑,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在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一般提高一个量刑档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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