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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
(一)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结婚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③当事人男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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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构成胁迫须具有下列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2、须有胁迫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的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3、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姻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 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受害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一经撤销,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且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 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受害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一经撤销,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且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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