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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象牙不以重量的多少来确定刑期。如果已经制成成品的话,价值在10万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在20万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如果尚未制成成品,则涉及一根象牙即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973年由国际自然及自然保护同盟发起,80个国家在华盛顿集会,草拟《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1975年7月生效,中国于1980年6月25日正式加入。该公约禁止附录所列濒于灭绝品种的国际间一切商业贸易,一些传统中药品种,如犀角、虎骨、麝香、熊胆、象皮等均在被禁止之列。 自1993年5月29日起,我国正式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虎骨
大象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销售象牙涉嫌违反刑法第341条,构成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象牙的刑期不以重量确定。如已制成成品,价值超过10万的为重大案件,超过22万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搜索件。如果成品还没有制成,涉及象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案例。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超过10万元;(二)非法获利超过5万元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超过20万元;(二)非法获利超过10万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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