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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同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优先股的发行与信息披露应符合本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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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中规定以下事项:(一)采取固定股息率;(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发行优先股的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具体内容与格式由中国XX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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