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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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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二、该文件内容事实上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是本案中的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形成应当列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认识,并要求各省市依此办理。其根本理由是如不以作出该批复的机关(本案中的重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下级机关(具体实施征地的政府)根据上级机关批文征地无过错,上级机关的行为又不能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权就会落空; 三、省级政府(本案中的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为由其自行复议,重庆市不受理的行为不符合国务院法制办的认识,也不合理(前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重庆市政府)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国务院)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故可直接向国务院(具体办理的是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地方处)反映
征地批复可申请行政复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其解决途径是多样的,最常见的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虽然作为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的途径,其依然和行政诉讼制度一样,对于申请复议的时效和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问题均有详细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适格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适格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主要有:一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形下,也可以是过半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土地使用权人。未超过半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不具有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关于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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