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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基本要求提供计生证才能上户的,但广州没强制要求上环,定期查孕就可以了。广州户籍、社保问题,欢迎追问或私信,广州XX为您排忧解难~...
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与其是否“结扎或者上环”有关。因为,无论是“上环或者结扎”都属于一种避孕措施,属于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力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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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公安部分以此为由不上户口的,可以委托律师就其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不需要: 1、申报孩子的户口,和当事人是否进行绝育手术(结扎),是不挂钩的; 2、我国的《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进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并不是强制当事人要结扎; 3、计划生育的方式(避孕)有很多种,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生育指标的,可以自行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放置节育环等); 4、如果当地计生办在当事人不结扎的情况下,不给孩子落实户口的,可以向上级计生部门反映此事; 5、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一,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避孕节育措施并不是只有上环和结扎。避孕套和避孕药也同样是已经被认可的避孕节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表述得很明确: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 不结扎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你必须避孕,可以用避孕套,避孕药,甚至可以通过不过性生活来避免怀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计生办如果强制你结扎,那当然侵犯了你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你们那的计生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构成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法律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计生办无权解释。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所以,如果你们地方有要求强制结扎的规定,那么这种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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