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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需仲裁的应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仲裁适用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当事人请求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如果被执行...
你好,情况如你所说,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地点及仲裁机构,约定无效.建议你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地法院起诉;以B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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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需仲裁的应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仲裁适用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当事人请求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合同仲裁地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的,并不是法律规定由甲方或者乙方地址为合同仲裁地。合同的仲裁地是由合同的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的具体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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