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 2、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一般情况下,民间纠纷未经司法助理员调解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未经调处为由拒绝受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向原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整书在双方签字后生效,与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履行调整书的内容,具有支付内容的调整书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调停书,生效后不得起诉或上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性。除特殊程序、催收程序、公示催收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可适用法院调停。但法院的调停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没有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会不会经过调解判决。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的调停,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不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改变审判决定的内容。
法律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根据调解书的规定,你叔前妻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义务代理孩子到相关部门领取遗产,如果她不履行的。你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内容与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偏向哪一方的问题。申请执行后,法院会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以直接向房管局、银行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房管局、银行办理过户或者划转手续。
没有全国性的规定,每个省都有规定的天数。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5、《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1人已浏览
557人已浏览
1,410人已浏览
2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