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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
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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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当提供清算报告、申请书、营业执照等资料进行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因为合并和分立而解散之外,其余形式的解散都需要进行清算。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法人休业、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的证明或者清算机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缴公章,并将注销开户银行注销登记。 (三)企业法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登记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申请注销登记的合伙企业需提供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 (2)所有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3)所有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和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所有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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