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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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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必须同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内容为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第二,目的是为了在不特定人中重复使用,并非针对特定人订立;第三,相对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二、如何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实践中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要注意三点: 1、并非只要是一方提供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是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但若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合同条款的选择权,则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取决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的,该合同也应认定为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须出自合同一方当事人。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事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条款应当是格式合同,它和一般的合同书,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无法单方修改,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制定好了。而一般的合同书,是双方协商确定,条款双方是可以改的。我们到银行签、电信签的,保险公司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我们有时候说的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有一些明显对于提供合同一方有利,或不利于非合同提供方的条款。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些的条款理解或适用出现分歧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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