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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2021-12-03
1、举报: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客户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举报。(1)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举报。(2)接到后勤报案后,要求客户立即填写《业务事故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后勤填写)。(3)后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复印件,复印保单、保单复印件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财务人员应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字(特约付款必须附上协议或协议)。(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或事故发生前支付特殊费用,并要求客户填写《事故立案查询表》(如电话、传真等。,检查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5)发放索赔单证。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相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程序和方法(电话、传真等。)要求检查人员填写相关索赔单证。(3)通知检查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2)调查确认损失(1)检查人员在接到保险公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和检查(受损标的在其他地方的检查,可以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4、理算复核(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5、审批(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6、赔付结案(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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