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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印章持有者需在完成刻章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吗?

2024-12-05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根据该法规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根据该法规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根据该法规第十二条,若以法人签订合同,他人恐难以接受,须使用公司合同章。唯有在银行取款或入支票时,留有法人章印鉴者,方需前往变更。法人章的刻制,需由经办人员至公安局部门备案后方能生效。

相关法规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十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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