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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贩卖毒品罪量刑如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
《《公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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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并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不满二百克、X因或者X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处罚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构成犯罪。 主要理由是: 1、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新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处罚。 2、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是不能适用新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共犯予以处罚的。居间介绍在客观上帮助了贩毒者销售毒品,但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主要在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贩毒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主观上共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共同非法收买毒品的故意。居间介绍行为人的故意,只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撮合、搭桥的故意,不存在直接进行贩卖的故意。 3、最高人民法院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司法解释已经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23日制定的文件《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新刑法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制定的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司法解释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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