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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
关于主要责任:如机动车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主次责任划分为七三开。但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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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要责任:如机动车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主次责任划分为七三开。但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八二开。因为这是根据交通安全法的关于经济赔偿责任部分方面,考虑到社会和谐,适当增加机动车百分之十的经济责任。同样道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的,同等则为六四开,次主为四六开。
这个需要根据主次过错来具体分析,我们以5车连环追尾举例。 情况1:A、B、C、D、E五车连环相撞,前车没有过错,而且是在同一时间内连环追尾上去的,大多数判例是E负责事故责任,由E车来赔付A、B、C、D车。 情况2:A、B、C、D四车连环追尾,事故发生后,然后E车又追尾上D车。那么E车负责赔偿D车,D车负责赔偿A、B、C三车。 情况3:A、B两车追尾,C车没有追尾B车,后面C、D和E车又三追尾。这种情况由B赔偿A,E赔偿C和D车。 情况4:A车在行驶的时候,突然出现爆胎或者突然变道,后面车辆来不及刹车,连环追尾上去。这种情况由A车负主要事故责任。
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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