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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这一法定限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等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是...
根据《公司法》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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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担保则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合同有效: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内容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主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先,您所说的担保效力问题,有两个层面。第一,对外,只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对外签订了合同,当事人出于善意不知情,而接受了担保,一般都是认定有效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现实中,很多银行都向担保借款的公司主张权利,很多公司股东和执行机构(董事会)不知情,但依然认定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有约定,要求出具股东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现代企业中,很多都是法人出资成立的新公司,公司的股东都是公司,没有个人股东,而在家族企业中,这类决议只是加盖几个股东的法人章、公章的事,所以即使有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也很难避免伪造的情况。因此,民法上为了保护正当交易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承认这样的担保为有效的,即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一旦发现这个对外担保是法人或者一名股东操控公司私自作出的,虽然企业要对外承担担保责任,但有权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责任人的过错使得公司承担债务,有权追偿,所以这样的担保对内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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