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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
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对行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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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与民事诉讼相比较而言,较为复杂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但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同时,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也与民事诉讼规定的不同,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不适格,除非原告撤诉,法院只能驳回原告的起诉,而行政案件则不然,《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确定好被告,也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笔者现就结合近几年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谈谈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起诉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⑴、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这就是行政复议听证员的资格要求。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目标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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