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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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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 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等有关规定,等待审查的条件:1、有可能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很轻,不需要逮捕,但是有可能逃避搜查、起诉、审判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必须等待审查。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重,但在等待审查时不发生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时,必须等待审查。3、应该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的疾病,不应该拘留的情况下,如果因为生病生活不能自立的话,可以等待审查。4、依法应当逮捕,但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逮捕前发现的话,不能决定逮捕的逮捕后发现的情况下,应该改变强制措施,改变等待审查的方法。5、对已经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这意味着被拘留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无法收集相应的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6、被逮捕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在法定调查、起诉、一审、二审事件期限内无法结束,采用等待审查的方法无社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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