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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偿还: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 4、欠...
企业破产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偿还: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 4、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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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由以下人员组成: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企业破产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偿还: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 4、欠缴的保险费及税费; 5、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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