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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后结婚登记构成重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1986年3月...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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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没领证,男方和别人领证结婚了。算不算重婚,这个有一个关键点。如果你们两人,没领证,但是同居了,是已夫妻的名义,那么就算事实婚姻,这个也是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承认的。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你们是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那么南方就涉嫌重婚!相反,这个很难,很难找出有利证据。所以才会建议,一定要慎重,一定要领证,让法律保护自己。否则,像这种情况,很被动。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
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不算,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同居,有性关系,都是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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