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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只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作出判决,一般不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公司犯罪处罚原则(一)公司犯罪的两处罚制刑法对公司犯罪大部分采取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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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占罪(即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以5000元-20000元为起点。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该问题,刑法理论上基本不存在争议。即使是主张单位犯罪只涉及一个犯罪、一个犯罪主体的学者,也主张在单位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或消灭时,仍应当追究犯罪单位中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尽管它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我们在单位犯罪的性质问题上赞成两个犯罪说,即认为单位犯罪中涉及两个独立的犯罪与两个犯罪主体,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并不依附于与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因此,在犯罪单位本身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时,单位作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自然不会受到影响。 对此,司法解释也持肯定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199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指出: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外,前述《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也规定: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第一,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第二,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第三,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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