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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指的是已经实施犯罪,不管是否抢到了财物,都属于“既遂”。“未遂”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停止了犯罪。《刑法》对抢...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是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就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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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依据《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2000年9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第14条规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论是否取得财物均为既遂;其余抢劫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上规定很有参考意义,所以大部分的抢劫罪应当是结果犯,是否抢到财物只是侵犯的客体之一.至于田秀才举的是特例,这属于危险犯性质的抢劫,请注意刑法在表述时的不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结果犯,突出抢劫的标的物)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危险犯,突出抢劫的对象和行为)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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