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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同一债务人可以合并执行吗主要看以下几点: 1、一个债务人同时有多方债务,多个债权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同一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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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仍执行无期徒刑,严禁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实作双重的评价,反复适用。第三,最能体现减轻处罚的效果。即对于决定减轻处罚的数罪并罚案件,无从操作,如果选择对有期徒刑的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因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第二。虽然最初提出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罪两罚,先减后并原则。如一个无期徒刑和一个有期徒刑并罚,则何者为从轻,没有基准,减轻处罚便没有意义,选择量刑最重的那个罪减轻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一,究竟对哪一个罪减轻处罚,该原则也是同样适用的,要使减轻处罚的效果在最终执行的刑罚中能够体现。如果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一般而言,重罪减轻原则,然后再减轻,应先减轻处罚。一个重大立功情节不能对所有的罪都给予减轻处罚,但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从轻情节,则属于减轻处罚没有效果,再予以并罚,指的是在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能使用一次。即对于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以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基准的。故上述第一种意见无法适用,何者为减轻此类案件的量刑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否则,根据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从而导致重复处罚。对于犯数罪的案件
可以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随着刑事司法中同一犯罪人被同时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现象不断的出现,虽然目前的立法并未明确应予以如何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曾多次作出过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7月27日在《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84年在《关于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回复》中认为: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合并执行,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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