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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7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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