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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
补充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的一部分事实情况,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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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1.破坏“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法官中立、控辩平等”是经过历史选择、确定下来的合理的诉讼结构形式。在这一三角形结构中,法官与控辩双方之间保持均等距离,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从而能够均等地影响法官,这对于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如果法官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则实际上使法官没有居于中立地位,而是充当了检察官的帮手,帮助检察官成功行使其控诉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恶化了辩方的诉讼地位。所以法院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将会破坏“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 2.有违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应当确定为被追诉人无罪的诉讼原则。“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重要内涵之一。其价值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者的利益。而如果法官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则表明对于疑案,法院不作出无罪处理,而是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收集控诉证据,目的在于能够将被告人定罪,其中暗含的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倾向,显然会违背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 3.有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观。惩罚犯罪是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直接动因,随着人文思想的确立,人权保护运动的发展,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列成为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目的观。2004年宪法修正以后,“保障人权”也成为我国的一项宪法性条款。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包括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有罪的人罪当其罚、法院证据不足补充侦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以及其他公民的人权等四项内容。而如果法官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其理论预设是对惩罚犯罪的重视超过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显然不符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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