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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否需要立案关键看有无犯罪事实,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有犯罪事实...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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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当的,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申诉部门受理。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的,一般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报案之后会在七天之内根据具体的情况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报案人。如果报案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报案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的,报案人可以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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