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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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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享有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并且其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见如果继子和继父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是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父的遗产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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