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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步骤有:村财经济责任审计和民主评议,建立选举机构,开展宣传动员,选民登记,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提名确定候选人,竞选,...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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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记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二)丧失行为能力的;(三)被判处刑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的;(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一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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