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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
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被起诉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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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五)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六)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七)修改或者合伙协议;(八)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九)撤销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XX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XX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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