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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关系的变更的途径是什么?

2021-06-07
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或协议由一方抚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客观原因另一方不再适合抚养子女,另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变更子女抚养权,方法之一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若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只能诉诸于诉讼程序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想要诉之于法律途径,又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出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夫妻双方协议解决是第一选择。其次,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已经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外出现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向法院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根据以上相关表述,我们能够了解到,一方擅自变更抚养关系是法律不允许的,有正当理由的,法律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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