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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综上可知,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法律中明确要求了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对自然人还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可以构成此罪的。之后实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犯罪数额、情节,这样做出的处罚才是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有罪,还款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欺诈贷款,涉嫌贷款欺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原因;(2)使用虚假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超过抵押价值的;(5)以其他方式欺诈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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