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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他人的账户,一般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法院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冻结的期限第一次是6个...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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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他人的账户,一般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法院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冻结的期限第一次是6个月,以后续冻就是3个月; 第二种:申请执行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告,被告的身份就是被执行人,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账户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账户,甚至可以直接扣划到法院的账户,以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作为账户的所有人,如果认为法院冻结行为违法,保全冻结可以提出复议;执行中冻结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或执行异议。
不可以。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目的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依法强制追回。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法院查封银行账户的期限为6个月,还可以延期3个月,也就是最长是9个月。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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