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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转诊,由就诊医院的经治医师出具门诊转诊证明,然后到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员刷卡登记。参保人员到转院第一次就医时,应凭本人的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院手续。转医院保留门诊转院证明。
医保转移流程: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3.再由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如下: 1、转出人员办理时需带《接收函》及 身份证。如果是跨省的转移,或省内部分社保机构需要先接收“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的,则需先到本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送往对方社保机构。 2、转入人员: (1)到转入地开具接收函(跨省转移的要带回对方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 (2)凭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3)将转移清单一同带回;(一般医疗保险基金会在清单打印日期后的一个月左右才会转入。) 3、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一个月后再将转移清单拿到社保大厅“基金管理待遇核算科”处签字,再办理电脑录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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