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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
判定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需要知道这个约定的情形。法律规定是属于共同债务的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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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需要知道这个约定的情形。法律规定是属于共同债务的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一般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三人知道的,对其也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明确了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以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清偿。 但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的问题,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里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适用的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由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约定进行举证,而不是由第三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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