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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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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的,应当接受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1小时的,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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