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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申请举证程序

2021-1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一)患者(原告)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患者(原告)应首先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经被告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受损。如果患者(原告)无法向上述问题提供证据,其请求权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上述问题足以证明患者(原告)在门诊或住院病历、诊疗报告、诊断结论和诊断证明等。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在第一时间要求医生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2)医疗机构(被告)必须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证明医疗行为没有错误。这种证明不能只是语言的抗辩,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没有合理的说服力,就足以信赖和满足法定要求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医疗错误,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有错误,推定其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将承担败诉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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