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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期间,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可以退股。退股可分为定期退股和随时退股。前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发生一定原因而退股;后者是指股东不得已的原因。无论公司是否有规定的存续期限,都可以随时自由退股。退股后,公司停止使用股东姓名,返还出资。退股股东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不能直接退股,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否则可以直接退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和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未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大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确认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人应当就拟转让股权数量以及价格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表示不予购买的才能对外转让。否则其他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会会议通过,而对外转让股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到工商局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大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还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提交的股东会协议中其他股东的签名是伪造的。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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