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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
死亡赔偿金应该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第一继承人报过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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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 2、丧葬费据实结算,不应再分配;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根据赔偿金额按相应的比例细算出结果,根据实际被抚养人的情况分配,包括老人和孩子各得多少计算清楚,据实分配。这样就剩下死亡金和精神抚慰金了,这一块金额比较大,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有明确规定,第一,不属于遗产,第二,应按与死者关系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序合理分配。实践中,有的法院图省事,直接平均分,有的会根据是否共同生活合理分配,一般来说,妻儿稍多分一点,父母因为不共同生活,稍微少分一点。 3、我代理过不少这样的案件了,比较了解这一块的详细规定,可以来电话细谈。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应当支付的丧葬费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等费用所构成,所以,现实中一般是按照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为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 根据你家的情况,应当: 一、先从死亡赔偿金中支付所花费了的安葬费,谁先垫支的就付给实际支出安葬费的人。 二、由死者的配偶、女儿和死者的父母进行分配。其分配的数额可以协商,也可以其女儿为大头,其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计算后,剩下的再由配偶及死者的父母平均分配。
(一)权利主体的确定鉴于《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可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 (二)分配原则的确定尽管《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但死亡赔偿金并不等于遗产,其分配的原则也必与遗产不同。根据《人身赔偿解释》中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但其可以通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费等方式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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