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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受害人该向事故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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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赔偿。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用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基础;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一致。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者确实需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是车主,驾驶员负责赔偿。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汽车所有者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司机在执行汽车所有者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如果违反行驶发生事故,司机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汽车所有者赔偿,但道路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违反驾驶,违反行为的违法性和驾驶员的主观错误规定,所在单位或汽车所有者赔偿损失后,可向驾驶员赔偿部分或全部费用。3、汽车转卖后未通过户口,汽车所有权转移必须通过汽车交易市场,由所有者或车辆所有者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否则,汽车转卖但未通过户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人和车辆所有者或所有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请详细描述案情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从描述的案情看,本案更符合帮工关系,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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